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,保证学生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学生,依据学籍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,制定学生请假制度:
一、对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、教学活动和学校、分院、班级举办的要求学生参加的其它活动者,必须履行请假手续。
二、准假权限。辅导员(班主任)有1--2天假权; 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有3天假权; 学生请假4--7天由学工处学生教育管理科批准; 8—15天由学工处长批准; 超过15天者,由学校主管学生院长批准; 一学期因请假、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需办理休学; 节假日假权由学工处批准。4天以上(包括4天)请假,准假后必须报学工处备案。
三、因病请假需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,并复印保存; 因事假要有充分理由并有申请书,并由辅导员(班主任)与家长沟通后,经辅导员(班主任)同意后办理其请假手续。每班每天请假人员不得超过两人,超出规定的请假人数,按规定扣班级周考核分数。除急症外,病、事假均需事先请假,事后请假无效。
四、学生请假期间一般不得续假。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,必须按规定履行续假手续,并提供不能按期返校的确凿证明,返校后携带证明履行销假手续,续假不得超过上一次请假天数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
五、学生请假期满,必须及时履行销假手续。无销假、销假不及时,且不能证明返校时间的,超出天数按旷课处理。
六、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写出请假条。请假条包括请假原因、离校时间、返校时间、请假天数(或学时数)、本人签名(注明所在专业、班级)、请假日期。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办理有关手续。一般情况下,不得利用电话请假;不得由别人代替请假;不得越级请假。
七、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校外教育、教学活动,如:生产实习、教育实习、毕业实习等,应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签字同意,由班主任签字,系教学工作主管领导审核、由教务处批准,学工处备案保存。在校外期间由带队教师或任课教师审核、批准。
八、学生在节假日放假时,应按规定时间离、返校,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,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。无故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的按旷课处理;节假日不离校的学生要申请登记后方可留校,离校需履行请假手续。
九、学生无故旷课(含未履行请假手续),除按学籍管理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外,取消一切评优推选资格,并在学生操行评定中适当扣分。
十、对因擅自离校或请假后在校发生的伤害事故,将依<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管理及教育暂行规定>相关条款进行处理。
十一、无故擅离学校达到规定时限者,按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予以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