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,提倡社会公德,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,根据《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,从公布时开始执行。
一、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:
(一) 室内区域
主要指:教学楼内(包括所有教室、走廊、通道、电梯、楼梯、卫生间)、图书馆 、计算机房、体育馆 、行政办公楼、实验室、文体中心礼堂、会议等工作场所、食堂和学生公寓等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。
(二) 室外区域
主要指:行政楼、教学楼、图书馆、计算机楼、实验楼、各个公寓楼、食堂等公共场所前面的主干道路、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禁止吸烟;以及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。
二、设置室外临时吸烟区
吸烟人员可以在规定的临时吸烟区内吸烟。但一定要保持区域良好的卫生状况,注意消防安全,避免引起火灾。不得随地乱扔烟头,将烟头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。如因为乱扔烟头引起火灾,则要追查当事人的一切责任。
主要吸烟区:动科楼对面休闲区、第一教学楼西侧对面、水卡充值处后身、教学主楼西侧机电加工车间东门、教学主楼东侧与第一公寓之间处、第二食堂与第二公寓之间、第三公寓与第四公寓之间。
三、每个人都是禁烟工作的监督者、管理者,发现有违反规定吸烟者及时劝阻、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。
四、处罚方式
(一)禁烟活动与评优评先挂钩
1、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一次,则给予通报批评;
2、学生违禁吸烟受罚两次以上,则取消该名学生本学期评选“三好学生”“优秀团员、团干”资格;
(二)禁烟活动与贫困生资助,国家助学金、奖学金挂钩
1、贫困生违禁吸烟受罚一次,则取消本学期贫困生困难补助资格;受罚两次以上则取消在校期间申请困难补助
2、奖学金资格;
对于违禁吸烟的学生取消奖助学金的评定资格。
(三) 禁烟活动与学生干部资格挂钩
对于违禁吸烟的学生干部一律予以辞退。
(四)在校学生违禁吸烟一次,扣除该学生操行量化考核分10——20分,吸烟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行政处分。
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
2017年11月20日